“11月起社保少缴欠缴罚三倍!?” 倒也不一定罚这么多

从《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谈社保欠缴罚款的适用条件,以及把劳动关系改成劳务关系、按部分工资缴社保的风险。

阅读约 4 分钟 法律知识

这两天又有一个社保“新”消息漫天飞

“11月后社保少缴欠缴罚三倍!”

但记得最新没出新法条啊?

查了一下才知道,原来是指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严格来说,这个不是新规定

不过还是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仅为笔者个人观点,不视为任何法律建议。

一、“11月开始罚三倍”?其实很早很早前就是了

这个“罚三倍”,应该出自这个基准的第30项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社保费欠缴处罚条目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但其实在2010年通过,2018年修正的《社会保险法》里就有这个内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所以,并不是说26年11月之后欠缴的才要“罚三倍”。

而是,本来就要“最高罚三倍”。

所以安心吧(并没有。

二、那《裁量基准》里面到底说了什么?

《裁量基准》没有新东西吗?也不算。

主要是以前各地对于这个“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标准不一,每个地方有每个地方的做法和标准。而这个《裁量基准》,就是把全国都给统一起来,无论哪个地方,无论一二三四五六线城市,就按这个标准来就好。

所以,不管是哪个地方,不缴或少缴社保费达到500万元以上,数额占到应缴的30%以上的,才会处2倍以上最高3倍的罚款。

而少缴不缴少于50万元的,只需要承担1倍的罚款即可。

另外,这个罚款的前提还是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所以不用担心,不用纠结

和之前我们聊过的这篇文章一样:收到税局的“社保补缴”短信?老板和打工人该如何应对?

及时处理好,一般也不会被罚

三、“劳动变劳务来降低社保”,真的可行?

面对目前的经济情况,的确会有些小老板为了继续经营,考虑通过把员工炒了,再用劳务合作的方式签回来,来降低社保成本。(另一个常见办法是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缴纳社保)

首先定调的话,这必然是违法的。

其次,很多老板其实在这部分也没有做得很完善。

“劳动”和“劳务”一字之差,其实内涵非常不一样,如果按劳动的方式来管理劳务人员,例如,约定严格的上下班时间(打卡)、有明确的日常工作规范、日常完全受公司支配等,实务中很可能会不认可劳务关系。

这个后面可能会写篇文章单独探讨一下。

不过这里先说一下后果,如果通过这样的方式和员工签合同来降低社保,员工实际上是有可能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向劳监部门举报的: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也是一个“3倍罚款”,而且是按“工资总差额”来罚。

例如,员工直接当劳务来不给社保,罚员工工资总额;按基本工资交社保,罚岗位工资总额。

而且这个受处罚的瞒报行为,是只要申报时候违反了就马上生效,不像是《裁量基准》那样,要经过警告还不做才会处罚。

虽然实务上很少员工会这样做,毕竟会导致自己可能也要补缴。

但在现在“双输好过单赢“的风气下,还是要尽量善待一下员工为好。


原文发布于知乎。

李伯阳

关于作者

高级合伙人 · 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

隆安湾区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李伯阳,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隆安湾区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具有十余年互联网法律实务经验。主要处理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算法合规、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游戏与数字内容合规、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以及互联网和科技企业的争议解决。法律出版社《法律人ChatGPT应用指南》共同作者,开发了 WordOllama 等法律科技工具,获首届广东省律师行业AI创新大赛二等奖。

  • 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算法
  • 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
  • 游戏与数字内容
  •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
  • 互联网争议解决
  • 电子数据取证

引用本文

李伯阳:《“11月起社保少缴欠缴罚三倍!?” 倒也不一定罚这么多》,李伯阳律师网站,2026年10月13日,https://www.lslby.com/research/social-insurance-underpayment-penal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