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下游不给钱为由拒绝支付研发分成款?研发正确的催款流程是什么?运营弄个子公司就可以“躲债”?
以最高法案例解析游戏运营商以下游不给钱为由拒付分成款的抗辩无效性,阐述研发商正确的催款流程及母子公司连带责任风险。
游戏运营授权合同签署下来后,研发常常想着松一口气,可以专心继续研发游戏了。
但实际运营商不按时支付的情况比比皆是,欠付理由更是“五花八门”。
而近年最常见的,莫过于“下游不给钱”。
听起来好像有点道理:
下游不给钱,“我”(运营)就没钱,怎么给“你”(研发)?

今天来看一个案例,看看最高法是怎么认定“下游不给钱”的问题的。
* 本文仅为笔者个人观点,不视为任何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
** 本期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05号
一、简要案情背景
手机游戏《**天下》(原名《**三国》)的著作权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广州公司”)与全球独家代理运营商北京某公司(“北京公司”)自2014年起签订了为期五年的独家代理运营合作协议,明确了千万级授权金与详细的收益分成模式。
然而,合作自2018年初出现裂痕:北京公司开始长期拖欠应支付给广州公司的游戏收益分成款。
在多次催告无果后,广州公司于同年7月发出律师函正式催款,尽管北京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但仍未结清全部欠款。
鉴于北京公司的持续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广州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发出书面通知,依据合同约定决定自次日(10月1日)起解除双方的全部合作协议,并要求对方结清款项、交还游戏运营权。
由于北京公司不认可合同的解除并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广州公司遂将其及关联公司告上法庭。
此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广州公司的主要诉求后,北京公司方不服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最高法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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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双方合同已于2018年10月1日(原告函告终止日)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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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北京某公司需向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合计18,227,100.1元(一千八百二十二万七千一百元一角),其中包括:游戏收益分成欠款14,521,800.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00元,律师费1,700,000元,取证费及差旅费5,300元 (其中时间戳服务费3300元,差旅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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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公司的唯一股东)对上述全部18,227,100.1元的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下游没付款”不是可以欠款的免死金牌
被告北京公司最核心的抗辩理由是,下游的日本运营商正在和自己争议“日本消费税”问题,正是因为下游还没给钱,所以自己才延迟支付给原告广州公司。甚至北京公司认为,基于之前的支付流程,双方已经形成了“下游付款我再付款”的默契。
这也是行业内非常常见的一种说辞。
运营商们往往会认为,自己作为中间方,下游渠道不结算,自己资金链也会紧张,因此延迟付款情有可原。
但最高法的回答非常直接且简单:一切以白纸黑字的合同为准。
法院指出,双方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发行方未能按时支付收益分成,逾期三十个工作日仍未支付的,产品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经查明,在北京公司支付的33笔款项中,高达32笔的逾期工作日都超过了30天,最长的一笔甚至长达149个工作日,这一事实已经构成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法院更驳回了北京公司的全部抗辩理由:
首先,关于日本消费税的争议,合同明确约定运营产生的一切税费由发行方承担,不能成为其拒不付款的理由;
其次,北京公司主张双方已“事实变更”了付款方式,但因其无法提供任何书面证据,该主张不被采纳;
最后,法院认为支付收益分成款是发行方的核心合同义务,大规模、长时间的逾期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因此广州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完全合理合法。
可以从中学到什么?
合同条款>>>>口头承诺/双方默契
对于游戏研发商与发行商而言,一份权责清晰、细节明确的合同非常有助于避免未来纠纷。
最终判决的关键点,如“逾期三十个工作日即可解除”和“运营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发行方承担”,都来自于合同中的精确表述。
因此,无论研发或运营,在签订授权合同时,都必须对核心条款进行精细化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具体的结算周期与对账流程、设定清晰的付款截止日期、量化构成根本违约的具体情形(如逾期天数、欠款金额总额/比例等);对于涉外合作合同,要清晰界定全球发行中可能产生的各种税费、渠道费、推广费的承担方,同时还要提前预见到相关费用可能受政策影响的问题。
双方如针对合同有任何变更,都建议落实到具体的书面协议中,避免出现“老板之间的私密谈话”无法被法庭采纳的问题。
运营商还能坚持“下游不给钱就不给”吗?
其实也行,前提是落实到合同中且被双方所接受认可(签字盖章)。
当然,个人建议,研发商能不认可还是不认可吧。
如果是直接上各大发行平台(App Store、Google Play、硬核等)还好,但如果是所签的运营商是再次分授权的,那将等于把“坏账”的风险无限提升。
三、正确行使“解除权”非常关键
当合作方出现严重违约时,许多老板的第一反应是“这合作没法搞了,终止吧!”。但如何“合法地”终止,是一门技术活。
如果解除合同的程序不当,不仅可能无法成功解约,甚至可能让自己从“受害者”变成“违约方”,面临对方的反诉和索赔。
而本案中,原告广州公司的操作就非常标准,值得参考。
他们在发现被告长期拖欠款项后,并没有直接发函“分手”,而是走了非常关键的两步:
首先,广州公司在2018年7月20日向北京公司发出律师函,明确告知其拖欠款项的事实,要求其在限期内支付,并警告了不支付的后果。这一步在法律上称为“催告”,即给违约方一个在合理期限内纠正错误的机会。
在催告后,北京公司依然没有完全结清欠款,其违约状态仍在持续。于是,广州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才正式发出《告知函》,明确宣布解除合同。
法院最终认定,基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解除条件”、原告的函件,合同自这份《告知函》送达到被告之时(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解除。
整个过程有理有据,程序合法,使得合同解除的效力无可辩驳。
可以从中学到什么?
坚持程序正义,不要直接冲动解除
对于游戏行业的合作方来说,当对方出现根本性违约(如长期拖欠分成款)并希望解除合同时,请务必遵循“先催告,后解除”的基本原则。
首先,必须通过线下书面形式(如律师函、挂号信、有送达回执的快递且EMS/顺丰优先)向对方发出催告通知,明确指出其违约行为、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释明逾期不履行的严重后果(如将解除合同)。
其次,保留好所有催告的证据,尤其是对方已签收的凭证。
最后,在对方于催告期限内仍未履约的情况下(对方回复的内容不一定能构成合理的不履约理由),再发出正式的书面解除通知。
许多老板可能会认为“怎么需要弄这么久?”
久?
久就对了。
通过这个流程,可以表达出我方“已经给了足够的机会和时间,但对方坚持拒绝改正”,以及“我方已经尽力维持合作”的态度。
切忌!千万不要老板之间仅通过微信、电话等非正式方式沟通后,就单方面停止合作或下架游戏,避免成为对方的攻击点。
四、公司的“面纱”不是绝对的
在游戏行业,可能为了项目孵化,更可能为了风险隔离或税务筹划,设立母子公司乃至孙公司的集团化架构非常普遍。
很多老板会认为,只要公司是独立法人,那“有限责任”就像一层绝对的“金钟罩”,子公司的债务无论如何也牵连不到母公司。
尤其当需要子公司做一些“擦边”行为时,弄个子公司看起来让人更安心了。
本案中的另一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也是这样想的。
它作为被告北京公司的唯一股东,抗辩称自己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应为北京公司的债务负责。
一审法院依据一个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纠正了这一观点,转而直接祭出了《公司法》的“大杀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法律人经常放在口中的“刺破公司的面纱”)。
最高法指出,根据《公司法》(本案适用《公司法》,但《民法典》也有保留这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的举证责任在股东一方,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要自证清白。所以某科技有限公司就A了上去,提交了一份财务报告。
的确爆了,是“自爆”。
报告显示,自2015年起,母公司某科技就长期、持续且数额逐年递增地拖欠子公司北京公司的“往来款”,且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据此合理推定,母公司存在无偿、长期占用子公司资金的行为,两家公司财务存在“人格混同”。
因此,母公司必须为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即原告有权要求北京公司支付那一千多万损失,也可以找这家某科技公司来支付。
可以从中学到什么?
(明面上的)财务独立非常重要,不是弄个子公司就好了
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公司的人格和财产必须是独立的。
通常体现在人员(员工)是不同的、业务是不同的,但最核心是,账本是不同的。
尤其是母子公司之间,绝不能图方便就混用账户(对外收款打款),或者将母/子公司的钱随意划拨给子/母公司。每一笔资金往来都必须有合法、真实的商业理由和书面依据(如借款合同、服务协议等)。
同时就算存在明面上的商业理由和书面证据,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必须公允,避免出现明显不合理的利益输送。本案中存在长期无法解释的“往来款”,就是财务不规范的典型表现,也是导致母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
另外还需要保留完整、清晰的财务记录,用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的核心证据。
考虑到目前国内游戏行业的常态情况,起诉时把母公司也一起告了,可能真的一告一个准。
五、最后
简单而言,换而言之,说千道万
千万不要认为律师们、法务们在合同上加这么多内容、来来回回拉扯是在拖业务后腿
很多时候把内容都写到合同上、把催款流程走完、把过程都落实成证据,可以非常有助于诉讼结果按理想的目标走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