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各位最近又开始看到一些魔性广告
也就是
“别笑,你也过不了第二关”

考虑到它们买量多,会不断在朋友圈重复出现,于是也有许多人开始在下面回复,利用朋友圈评论的特性,搭个“便车”
有玩梗的
有重复“别笑”的
当然,也有利用这个广告位评论区给自己的产品打广告的
但,这会构成侵权吗?
*本文仅为笔者个人观点,不视为任何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
一、玩梗和单纯“复读”,基本不侵权
在买量广告下刷评论,或者单纯“复读”那句“别笑”,基本不会构成侵权。
甚至,广告主可能更希望看到大家大量玩梗,通过更多“魔性”评论,会更利于阅读和传播。
二、如果借机宣传自己的产品呢?
这种行为有一个俗称:“搭便车”
在实务中,通常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来规范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反不正当竞争法》
也就是,对,是侵权行为。
为什么?
朋友圈买量广告是一种付费推广的方式,商家支付了费用,希望自己的广告能被更多的人看到。
借助别人广告的评论区打自己的广告,等于“借(bai)助(piao)”了他人付费行为推广自己的产品,属于违反“公平”原则(“白嫖”),原则上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不是只有好友能看到?
与直接买量广告可以全平台投放不同,评论区的“便车广告”通常只有评论者的好友可以看到。
但,这也不能完全作为“无责”的理由。
首先,这类广告的核心是“重复出现”。
考虑到朋友圈疯狂刷屏可能会被拉黑,同一个“朋友圈广告”(无论是微商还是其他商家)往往只会发布一次,如果朋友碰巧没有刷到,那过去就过去了,很难再次被看到。
但如果在评论区中放广告,那意味着可以利用买量规则多次重复出现在好友面前,大大增加了曝光率之余,还能避免被好友略过的“损失”(毕竟买量广告是插在信息流且不是按时间排序的)。
另外,这类广告另一个核心是“精准”。
没人会选择“全体用户”的方式发广告,这会非常浪费买量预算。因此,买量广告必然会出现在“最合适的人”面前。
在评论区卖广告,尤其卖同类产品(游戏)的广告,等于借助了他人的“买量钱”,实现了“精准投放”。
一分不花实现朋友圈精准投放,“性价比拉满”。
就算朋友圈都是“同行”,但实际上“同行”和“顾客”无论在法律还是实际意义上,都并没有非常严格的区分。
毕竟谁没玩过别家的游戏,为别家的游戏付费过呢?
三、还有一种情况:打差评
如果是在评论区“打差评”,例如“大家都不要玩它”呢?
这会分两种情况:
素人基于自己的想法评价
如果只是基于个人的想法(不管有没有真的玩过),单纯提出“不要玩”的意见,除非还加上一些“侮辱性评价“或者“虚假事实”(例如“别玩,这是个坑钱的游戏”),不然基本也不会构成侵权。
【注意区分】
一般而言,“这是一个sb游戏”通常属于“正常评价”,除非多次多处不断刷,否则一般不侵权。
但是,“这个游戏的策划都是sb”,通常属于“侮辱性评价”,可能会构成侵权。
建议“对事不对人”。
同行评价
如果打差评者同样属于“游戏行业”,且处于关键岗位(主字辈、制作人、老板等),当在别人评论区中进行无合理理由的批判时,则可能会构成侵权。
轻则“不正当竞争”,重则“商业诋毁”。
至于什么是“合理理由”,可以遵循一个原则:
“只从技术上进行评价”
例如,哪里有bug、哪里缺少优化,这是从中立技术进行客观评价。
如果单纯说别人游戏内容不行、数值不行、玩法不行,这可能更偏向于“主观”评价,容易构成侵权。
四、但实务上也很难查
首先是“看不到”:
根据腾讯官网提供广告管理后台功能,广告主可能无法看到评论区中的具体信息(但FB广告可以,因此在FB广告下评论请万分注意):

腾讯的广告助手AI也表达了相关的内容:

因此,除非刚好加到广告主的员工,且员工进行举报,不然要查出来也不是易事。
另一个是“损失难定”:
虽然“仅好友可见”不能用于免责,但“仅好友可见”也意味着传播范围有限。
虽然微信好友上限是10000人左右,但一般人基本难以加到这么多人。在发送者好友数量的基础上,再核算究竟多少人能看到这条信息,又具体造成了多少损失/获得了多少收益……
核算难、成本高,这也是广告主需要考虑的问题。
五、最后
适度玩梗有趣,但“搭便车”违法。
虽然一时可能不被察觉,察觉了也不一定会被处理,但万一呢?
小心就变成
“别笑,你可能就是下一个被罚的”

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隆安湾区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高级顾问。具有近十年互联网法律实务经验,曾先后为创业板上市互联网企业、全国互联网综合实力 50 强企业、互联网快时尚零售独角兽等互联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擅长办理互联网类企业诉讼与合规业务,擅于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深度挖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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