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真的100%完全不能辞退吗?

在职场中,许多人认为“只要怀孕,公司就绝对不能辞退”,甚至将怀孕视为职场中的“护身符”。

实际上,法律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虽有倾斜,却并非无条件“绝对防御”。

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法律究竟如何规定?

孕妇在哪些情形下可能失去这份保护?

本文将逐一解析。

*本文仅为笔者个人观点,不视为任何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


一、法律对孕妇的基本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或第41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这意味着,公司不能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业务调整”“经营困难”等理由随意辞退孕期员工。

例如,某公司因市场萎缩决定裁员,若一名员工正处于孕期,即使她的岗位在裁减范围内,公司也无权将其列入名单。若强行解除合同,员工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恢复劳动关系或索要赔偿。

这种保护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旨在保障女职工在特殊生理阶段的劳动权益,避免因怀孕而遭受不公平待遇。

二、但也有例外:孕妇仍可能被合法辞退

尽管“三期”女职工享有法律的倾斜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她们拥有绝对的“免死金牌”。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最常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即: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下分别展开说明这些情形如何适用于孕期女职工:

(一)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若孕妇在试用期内表现无法达到岗位要求,例如技能考核持续不合格或无法胜任基本职责,公司可依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终止合同。

但适用此条款的关键在于,公司必须提供明确的录用条件和客观的考核证据,例如该员工试用期内多次书面评估不达标、培训记录显示仍无改进,或未能满足岗位说明书中列明的具体能力要求等。

在实务中,“录用条件”应为入职时已明确约定并与岗位直接相关的事项,且通常需在公司获悉员工怀孕前制定。若公司在得知员工怀孕后临时提高标准或增加额外考核要求,例如临时调整职责、加重岗位责任、提升岗位能力标准等,法院可能认定此举具有歧视性,而认定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

因此,公司需确保考核过程公平、透明,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证据,以证明考核内容是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标准。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若孕妇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例如长期无故旷工、泄露公司核心商业机密、伪造考勤记录或虚报财务报销、伪造保胎假等,公司可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要求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并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等)且向员工公示。若制度本身存在程序瑕疵或未履行公示义务,辞退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公司不能以“孕期行为影响纪律”“孕吐导致离岗时间太长”“产检超过请假上限”等等为借口制定针对性条款,否则将涉嫌违法。

实践中,“严重性”往往需要达到一定程度才会被支持,例如旷工连续超过一定天数或泄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此外,公司还需提供违纪事实的直接证据,如监控记录、书面警告或第三方证明等,来确保解除的合法性。

(三)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

若孕妇因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可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解除合同。

“严重失职”通常指员工在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而非普通工作疏忽。例如,项目负责人明知风险却故意隐瞒关键信息,导致公司蒙受巨额经济损失,无论是否怀孕,均可能被即时辞退。

“重大损害”需达到一定程度,通常涉及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毁损或法律责任,且公司需提供具体证据,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第三方调查结论。

司法实践中,单纯因工作失误导致的轻微后果不足以构成解除理由,公司必须提交充分证据来证明员工存在主观过错,且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四)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若孕妇未经公司同意,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因此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影响”通常指因分心或时间冲突导致本单位任务明显延误或质量下降。例如,员工在全职工作外私自从事另一份高强度兼职,导致本职项目多次未按期完成。

如果要适用这个情形,通常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事先明确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如《劳动合同》事先约定或有《员工手册》等成文的规章制度);二是提出改正要求后,员工仍拒不终止其他劳动关系。

公司需提供证据,如工作记录或书面警告,证明影响的严重性,如果只是单纯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但未影响本职工作的,可能不足以构成解除理由。

(五)以欺诈等方式订立合同

若孕妇在入职时通过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公司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认定合同无效并解除。

例如,员工伪造学历证书或专业资质入职关键技术岗位,或在招聘时隐瞒重大健康问题(需证明与岗位要求直接相关),均可能导致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适用此条款需证明欺诈行为直接影响招聘决定,且公司不知情。司法实践中,公司需提交虚假材料的证据、岗位要求的对照说明以及面试记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员工存在欺诈的情况。

注意:在面试时隐瞒怀孕情况、承诺入职后不怀孕等,均不构成“欺诈”,不适用本项的情况。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孕妇因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员工因盗窃他人财物、诈骗、故意伤害等被法院判决有罪,无论是否怀孕,劳动关系均可终止。

适用时只需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为依据,公司无需额外证明过错或损失。但若仅为涉嫌犯罪但尚未被法院定罪,如处于取保候审等阶段,则公司不能根据本项提前解除(但可以考虑以第二项处理)。

注意: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缓刑、单处罚金等均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决定的,则不算。

三、违法辞退的法律后果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仅因员工怀孕而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将构成违法行为,后果可能相当严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被辞退的怀孕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公司拒绝恢复岗位,则需支付经济补偿的两倍作为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满1年支付2个月工资(即2N),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倾向较强,公司若缺乏证据、不够充分或程序不当,往往会面临败诉风险。

对于公司而言,处理“三期”员工问题时应格外谨慎。

建议在解除合同前,充分评估法律依据,确保理由符合上述第三十九条或其他法定情形,同时完善证据链,如违纪记录等,并严格履行通知和协商程序。

四、总结

法律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有明确的底线,但这并非“怀孕即无条件免责”的保命符。

用人单位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三期”员工提供充分的就业保障,否则将要承担严重法律后果。但与此同时,员工也应认识到,法律的严谨与公平旨在平衡双方权益,而非为任何人提供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若借“三期”保护故意怠工或滥用权利,不仅可能丧失法律支持,还会损害职场信任。

对于企业来说,面对孕期员工,应在合规的基础上兼顾人文关怀,通过合理沟通解决问题,既维护经营利益,又体现社会责任。

对于职场女性而言,了解自身权益并依法维护是关键,但也需诚信履职,共同构建公平的劳动环境。

法律的意义在于划定规则而非制造对立,只有双方都尊重其边界,才能实现职场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滚动至顶部